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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權利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劉明潔

  • 當事人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6,601萬1,77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17萬0,354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6萬9,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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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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