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黃靜麗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斯律師
- 被告
-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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