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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宋家瑋謝依庭

原告
黃靜麗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被告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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