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 原告
- 阡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7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