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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明潔

原告
阡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7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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