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 原告
- 永聖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俊良
- 被告
- 陳江玉霞
陳永洋
陳永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陳永洋
陳永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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