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 原告
- 李世宇
- 訴訟代理人
- 董郁琦律師
呂岱倫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黃金仙、永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賴美
伊、宋月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
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
,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
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黃金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永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賴美伊、宋月鳳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前二
項任一被告為給付,於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同免給付責任。上
開聲明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但書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