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陳翠琪
- 當事人蕭純純、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蕭純純 訴訟代理人 周炳成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2,0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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