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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仕遠
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啟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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