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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邑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重鈞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4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製作,定於113年1月29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更正為113年2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是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萬1,371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萬1,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債權人 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本利和 系爭分配表所列受償金額 原告主張債權本利和 原告主張應受分配金額 差額 原告 215萬元 215萬元 4,166,022元 2,491,371元 341,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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