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 原告
- 浩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鎮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橙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0,044元【計算式:本金746,475元+利息3,569元=750,0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