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1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浩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鎮榮
訴訟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被告
橙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裁判費7萬6,141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裁判費8,260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