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2號
- 原告
- 宏達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原
- 訴訟代理人
- 郭以廷律師
- 被告
-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琮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7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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