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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若美朱慧真王玲櫻

原告
BRUNO株式会社(BRUNO,Inc.)
法定代理人
森 正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許崑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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