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9號
- 原告
- 陳青樹
- 被告
-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國軒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65,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8,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