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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陳青樹
被告
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65,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8,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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