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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宋家瑋

原告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原告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原告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被告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3 人分別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衡情渠等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得一同起訴,惟此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個別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之裁判費,合先敘明。是以,原告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6,752 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原告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47,609 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原告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3 人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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