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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宋家瑋

  • 當事人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曹恒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原 告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原 告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被 告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3 人分別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衡情渠等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得一同起訴,惟此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自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個別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納之裁判費,合先敘明。是以,原告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6,752 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原告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47,609 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原告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3 人分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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