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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5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明潔

原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銪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烽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並非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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