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陳羽庭
- 訴訟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 被告
-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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