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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陳秋虹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4元應予以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2,105,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889元,原告共計繳納第22,483元(計算式:10,130元+12,353元=22,483元),溢繳594元(計算式:22,483元-21,889元=594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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