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朱仕遠、宋啟綸
- 原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2號 原 告 道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仕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啟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劉奕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應更正為「被告複代理人張愷芯律師、劉奕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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