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陳宏璋
- 當事人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昱瑞、李清源、李添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 訴 人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被 上訴人 李昱瑞 李清源 李添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6,576元(計算式:94萬8,903元+94萬8,770元+94萬8, 903元=284萬6,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6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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