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余泰德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軒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澤洋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軒食品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 字第119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俊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