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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 當事人
    林正智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林正智 被上訴人 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330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1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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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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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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