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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 當事人
    林正智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林正智 被上訴人 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 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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