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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佳君

上訴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被上訴人
卓嘉豐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7,863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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