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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許瑞東古秋菊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許瓊方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幸運草生技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周彥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 告 幸運草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方 被 告 周彥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本金合計欄」之「1,043,514元」應更 正為「1,030,46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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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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