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駟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永杰鍾夙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 告 駟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永杰 被 告 鍾夙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1萬9,470元,及如附表所示按「尚欠本金」欄之金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駟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駟馬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1日邀同被告高永杰、鍾夙菁為連帶保證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向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並簽訂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惟被告自112年11月25日起 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31萬9,4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催告函及掛號回執聯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44頁)。被告均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駟馬公司未依約繳付借款本息,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就未返還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見本院卷第19、21、23頁),即負有返還義務。而被告高永杰、鍾夙菁就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與原告約定為被告駟馬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見本院卷第15、17頁),自應與主債務人即被告駟馬公司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即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借款日 利息 違約金 到期日 1 625,000元 625,000元 112年9月25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30%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25日 2 1,000,000元 563,904元 109年4月30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0%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4月30日 3 1,875,000元 1,875,000元 112年9月25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30%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2年12月25日 4 4,000,000元 2,255,566元 109年4月30日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0%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4月30日 合計 7,500,000元 5,319,47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