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41號
- 原告
- 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詠麗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 被告
- 李建邦
黃畹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有其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