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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容妤

上訴人
即原告
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榮興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33,022元(見本院卷第13-1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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