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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益
原告
盧俊良即祐聖科技企業社
原告
樂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告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

人 曹恒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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