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2號
- 原告
- 王玉明即嘉萬清潔企業社
- 被告
- 蔡正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