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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翠琪

上 訴 人
力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立娟
被 上 訴人
李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日113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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