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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映如

原告
王將運搬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文玲
被告
鑫進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新竹縣○○鎮○○街0巷0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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