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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胡修辰

原告
林碧桃
被告
許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見本院卷第2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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