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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愛爵汽車商行即李承陽
被上訴人
陳品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予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等語。是本件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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