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幽蘭
- 上訴人愛爵汽車商行即李承陽法人
- 被上訴人陳品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愛爵汽車商行即李承陽 被 上訴人 陳品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予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等語。是本件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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