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2號
- 上訴人
- 愛爵汽車商行即李承陽
- 被上訴人
- 陳品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予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等語。是本件經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