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 原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29號 反 訴原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反 訴被告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提起反訴,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446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1,3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羅婉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