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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囿辰

上訴人
張李金葉
被上訴人
葉秀卿

葉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萬7,717元(計算式:主文第一項160,869元/㎡×40.49㎡+主文第二項179,954元/㎡×0.82㎡+主文第三項336,759元+主文第四項19,810元=7,017,717元,至主文第三、四項後段判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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