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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翠琪

上訴人
林廷馥
上訴人
林宏翰
被上訴人
林瑞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5萬4,9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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