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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蕭振昆
原告
胡家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是本件有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以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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