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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黃玉麟
被告
陳斌揚
被告
陳承揚
被告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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