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8號
- 抗告人
- 許宏翊
- 相對人
- 許瓊玲
上列抗告人因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1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818號
上列抗告人因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1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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