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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翠琪

抗告人
許宏翊
相對人
許瓊玲

上列抗告人因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1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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