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5號
- 上訴人
- 邱柏盛
被 上 訴 人建國鋼鋁門窗工程行即吳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