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王婉如
- 上訴人邱柏盛
- 被上訴人建國鋼鋁門窗工程行即吳家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邱柏盛 被 上 訴 人建國鋼鋁門窗工程行即吳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萬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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