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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5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邱柏盛

被 上 訴 人建國鋼鋁門窗工程行即吳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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