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05號
- 原告
- 禾健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 被告
- 佳東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90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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