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65號
- 上訴人
-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岱容
- 被上訴人
- 福樺謙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5,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