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歐俐均
- 被告
- 翔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24元,惟查本件經計算本金及截至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8,020元(詳如原告起訴狀所附債權計算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原告僅繳納15,024元,尚不足4,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