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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告
翔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24元,惟查本件經計算本金及截至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78,020元(詳如原告起訴狀所附債權計算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原告僅繳納15,024元,尚不足4,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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