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
- 上訴人
- 貝里斯商敦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盈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薇薇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薇薇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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