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12號
- 原告
- 喆禮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儀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育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銘欽律師
- 被告
- 永久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輔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官芝羽律師
歐秉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112年6月8日傳送予被告之租賃契約書;及112年7月3日被告傳送予原告之修改後租賃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