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2號
- 原告
- 劉宏昌
- 被告
- 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黃于容律師
王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272號
黃于容律師
王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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