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劉容妤
- 原告施佩雯、古佳代、石育民、石育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6號 原 告 施佩雯 古佳代 石育民 石育華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各項賠償金額乃暫為請求,實際金額待鑑定後再行更正,故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3,229,318元(見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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