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6號
- 原告
- 施佩雯
- 原告
- 古佳代
- 原告
- 石育民
- 原告
- 石育華
- 原告
- 前列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浩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各項賠償金額乃暫為請求,實際金額待鑑定後再行更正,故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3,229,318元(見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