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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劉容妤

原告
施佩雯
原告
古佳代
原告
石育民
原告
石育華
原告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各項賠償金額乃暫為請求,實際金額待鑑定後再行更正,故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3,229,318元(見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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