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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濬能工程有限公司劉永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E 室 被 告 濬能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彭采絢 被 告 劉永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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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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