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李聖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E 室
- 被告
- 濬能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彭采絢
- 被告
- 劉永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