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76號
- 原告
- 黃偲瑜
- 被告
- 施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