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白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萬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3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505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萬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35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